河南 關于《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我市2020年度政府立法計劃,市生態環境局對《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起草形成了《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并呈報市政府審查。為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現將其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0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司法局。
傳? ? ? ?真:0371-67661830(轉515室收)
電子郵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區桐柏路224號鄭州市司法局(515室)
郵? ? ? ?編:450006
附? ? ? ?件:《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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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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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條【基本原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聯合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投訴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等。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投訴、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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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預防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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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推廣使用新能源】市人民政府采取財政、稅收、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公務用車采購應當優先選擇新能源機動車,并逐步擴大新能源機動車使用范圍。城市建成區內公交、環衛、郵政、出租等車輛新增或者更換的,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動力。
第八條【機動車排放標準】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機動車階段性排放標準。
從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并經過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手續。
第九條【裝置核查】注冊登記和外地轉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要求自行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注冊、轉移登記手續。
符合條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要求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本市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檢驗合格后,安裝實時定位裝置,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編碼規則進行編碼登記,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采集卡和環保標牌。
新購置或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編碼登記。
本市范圍內,應當使用已編碼登記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一條【限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狀況,制定高排放機動車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區域。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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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檢驗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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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達標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三條【排放檢驗與維修制度】我市實行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修制度。市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基礎上,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和維修治理信息聯網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放超標機動車檢驗、維修、復檢的閉環管理。
第十四條【定期排放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自行選擇本市公布的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維修治理,到原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第十五條【道路抽檢】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貨運通道合理布設聯合執法點,建立常態化機動車排放道路抽檢機制。
生態環境部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可以選擇時間和路段,利用遙感檢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車輛的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抽測不合格的,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在24小時內就近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行駛證。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當日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六條【停放地抽檢】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機動車所有人在24小時內就近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機動車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固定監測】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固定遙感監測設備,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監測不合格的,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在7日內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機動車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接受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排放檢驗設備、計量器具,配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專業檢驗技術人員,建立檢驗質量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出具排放檢驗報告;
(三)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
(四)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
(五)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六)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檢驗機構監管】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通過現場檢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檢驗設備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條【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市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我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名單。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和符合標準的檢測維修設備;
(二)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維修;
(三)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按要求報送維修信息,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情況,并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維修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禁用區域內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及安裝更換義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駕駛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常使用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設備和裝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裝,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或者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應當及時維修。
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的功能;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第二十三條【重點用車單位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交、客運、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等重點領域和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鋼鐵、焦化、水泥、火力發電工業企業等自有柴油機動車開展排查,推行柴油車大戶管理,引導重點單位建立車輛排放檢驗、維護、燃料和車用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對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其他添加劑的產品質量,依法采取監督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法取締非法加油站(點)、非法油罐車、非法煉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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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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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轉致條款】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排放檢驗機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及本省確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照相關規定期限保存排放檢驗報告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歷史檢驗視頻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業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等內容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設備供應廠商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提供的檢驗設備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按要求聯網報送信息】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未按要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報送維修信息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每輛車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裝置】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臺)五千元罰款。
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臺)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的功能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明顯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范圍內使用未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拒絕監督檢查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抽檢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人員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抽檢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單位)拒絕排氣污染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單位未落實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使用管理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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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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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我市2020年度政府立法計劃,市生態環境局對《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起草形成了《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并呈報市政府審查。為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現將其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0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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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件:《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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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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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條【基本原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聯合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投訴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等。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投訴、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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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預防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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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推廣使用新能源】市人民政府采取財政、稅收、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公務用車采購應當優先選擇新能源機動車,并逐步擴大新能源機動車使用范圍。城市建成區內公交、環衛、郵政、出租等車輛新增或者更換的,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動力。
第八條【機動車排放標準】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機動車階段性排放標準。
從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并經過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手續。
第九條【裝置核查】注冊登記和外地轉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要求自行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注冊、轉移登記手續。
符合條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要求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本市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檢驗合格后,安裝實時定位裝置,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編碼規則進行編碼登記,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采集卡和環保標牌。
新購置或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編碼登記。
本市范圍內,應當使用已編碼登記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一條【限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狀況,制定高排放機動車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區域。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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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檢驗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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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達標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三條【排放檢驗與維修制度】我市實行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修制度。市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基礎上,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和維修治理信息聯網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放超標機動車檢驗、維修、復檢的閉環管理。
第十四條【定期排放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自行選擇本市公布的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維修治理,到原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第十五條【道路抽檢】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貨運通道合理布設聯合執法點,建立常態化機動車排放道路抽檢機制。
生態環境部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可以選擇時間和路段,利用遙感檢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車輛的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抽測不合格的,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在24小時內就近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行駛證。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當日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六條【停放地抽檢】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機動車所有人在24小時內就近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機動車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固定監測】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固定遙感監測設備,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監測不合格的,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在7日內到本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治理,機動車治理后經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接受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排放檢驗設備、計量器具,配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專業檢驗技術人員,建立檢驗質量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出具排放檢驗報告;
(三)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
(四)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
(五)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六)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檢驗機構監管】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通過現場檢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檢驗設備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條【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市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我市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名單。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和符合標準的檢測維修設備;
(二)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維修;
(三)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按要求報送維修信息,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情況,并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維修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禁用區域內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及安裝更換義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駕駛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常使用裝載的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設備和裝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裝,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或者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應當及時維修。
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的功能;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第二十三條【重點用車單位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交、客運、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等重點領域和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鋼鐵、焦化、水泥、火力發電工業企業等自有柴油機動車開展排查,推行柴油車大戶管理,引導重點單位建立車輛排放檢驗、維護、燃料和車用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對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其他添加劑的產品質量,依法采取監督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法取締非法加油站(點)、非法油罐車、非法煉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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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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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轉致條款】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排放檢驗機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及本省確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照相關規定期限保存排放檢驗報告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歷史檢驗視頻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業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等內容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設備供應廠商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提供的檢驗設備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按要求聯網報送信息】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未按要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報送維修信息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每輛車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裝置】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臺)五千元罰款。
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臺)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的功能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明顯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范圍內使用未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拒絕監督檢查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抽檢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人員拒絕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抽檢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單位)拒絕排氣污染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單位未落實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使用管理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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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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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辦法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排氣凈化、燃油和燃氣蒸發控制等裝置。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第三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