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求危貨車輛在6月底前安裝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
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交運發〔2016〕160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認真貫徹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開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產行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8〕169號),進一步加強本市道路危險貨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切實提高行業安全管理水平,特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下稱運輸企業)在2020年6月30日前為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下稱專用車輛)加裝符合本市《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系統終端技術規范(試行)》(滬交科〔2019〕956號)的視頻監控系統。二、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督促運輸企業在選擇社會化平臺服務商時,應與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公布的,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系統平臺技術規范(試行)》(滬交科〔2019〕956號)的平臺服務商簽訂服務協議,通過企業監控平臺對專用車輛開展實時監控。三、運輸企業應通過企業監控平臺對發生的報警信息(查崗信息),在15分鐘內予以響應,2小時內完成處置并把處置結果反饋政府監管平臺,對政府監管考核信息有異議的應當于2天申訴期內進行申訴并上傳相關申訴材料。不按要求及時響應、處置和反饋的,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四、第三方監測服務平臺應按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發布的申訴指南對運輸企業提出的監控報警信息異議和申訴進行復核,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進行抽查確認。五、市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根據《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和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對第三方監測服務平臺、平臺運營商及運輸企業監控平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網上公示。第三方監測服務平臺考核未通過的按相關服務協議進行處理;平臺運營商因服務及質量考核未通過的,予以公告取消,運輸企業應及時更換服務商;運輸企業考核未通過的納入相關安全評估及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中。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20年1月7日